余飞编剧余飞质疑《著作权法》送审稿对编剧权益形成致命打击,编剧维权再添阴霾?

> 声音 根源问题在于行业本身 5月11日,中国政府网发布国务院2019年立法工作计划。宣布根据立法工作计划,著作权法修订草案今年拟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而就在之后不到两周的5月24日晚,中国电视剧编剧工作委员会副秘书长余飞发表
原标题:余飞质疑《著作权法》送审稿对编剧权益形成致命打击,编剧维权再添阴霾?>声音根源问题在于行业本身5月11日,中国政府网发布国务院2019年立法工作计划。宣布根据立法工作计划,著作权法修订草案今年拟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而就在之后不到两周的5月24日晚,中国电视剧编剧工作委员会副秘书长余飞发表微博,就即将通过审议的《著作权法》送审稿表达了悲观态度。他称该稿对编剧行业的打击是系统而致命的,未来编剧在行使自己的权利时将会变得无法可依。编剧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在该稿中都被暗中编织的逻辑关系或削弱或遗漏或限制。次日,余飞再发长文,详细比对了《著作权法》二稿三稿之间的差异,为自己的观点做进一步说明。同时,他也以中国电影文学学会的名义,正式提出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的几点诉求。鹦鹉君仔细阅读了他所提出的这几点问题,诉求基本集中在编剧这一职业定义以及剧本的作品性质上。在余飞的观点中,《著作权法》最新版送审稿中模糊了这两个重要概念,因此会导致未来编剧行业在行使自己权利时产生更大的模糊行为,会成为制造更多法律纠纷的潜在风险。例如他指出的送审稿第五条第一款以及第十九条第一款,均未体现出“剧本”这种文字作品选项;送审稿第十九条第二款,编剧的位置在导演之后,有悖于影视常识;送审稿第十九条第四款,“视听作品中可以单独使用的剧本、音乐等作品,作者可以单独行使著作权,但不得妨碍视听作品的正常使用”,一定程度上否定了作者单独行使作品的权利等等。此次之所以会引起以余飞为代表的编剧群体的激烈反应,恐怕更多是由于长久以来,编剧行业缺乏监管、缺乏职业规范的历史遗留问题。中国编剧乱象已非一两日,伴随影视行业的发展,更有越演越烈之势。2012年,《芈月传》编剧之一蒋胜男以“涉嫌虚假宣传及侵权”发起诉讼,最终被判败诉;2014年,76岁高龄的琼瑶微博发表给广电总局的公开信,举报于正《宫锁连城》多处剧情抄袭《梅花烙》,最终琼瑶获得胜诉;2014年,编剧胡强及编剧刘桉因署名权纠纷起诉《北平无战事》编剧刘和平,最终法院判决驳回胡强、刘桉的全部诉讼请求。近年间,无数热播剧、热映电影被卷进编剧风波,《路从今夜白》、《白夜追凶》、《法医秦明2》、《妖猫传》、《一出好戏》、《香蜜沉沉烬如霜》等等我们熟悉的影视作品,都曾遭遇过类似问题。改编权、署名权、获酬权、抄袭,与原著作者之间的沟通、与制片方之间的沟通,这些问题至今仍然困扰着编剧群体。面对这一地鸡毛,能够最直接为编剧提供保护的便是一纸合同,以及我们这次所说的《著作权法》。编剧维权本就不易,若《著作权法》也变得模糊不清,忽略编剧这一职业群体,那么未来编剧的维权之路必将变得更加艰难。余飞之所以会发长文来质疑这次立法工作,也正是由于长久以来的不安,这体现出了目前编剧行业对于法律保护有着强烈诉求,他们迫切地希望得到应有权利。总有人呼吁提升编剧在影视行业中的话语权,然而在目前的中国影视环境下,有许多无形阻力阻碍着编剧行业的发展。中国的编剧行业既无行业标准,又无优质行业环境,从业人士水平参差不齐,整个行业都缺乏相应的约束,这正是余飞对《著作权法》产生“疑心病”的最大原因。在这样的环境中,编剧只能自己争取相应的权利,尽可能规避风险。例如在合同问题上,尽量地去细化、规范化,加强编剧自身的法律意识,防止合作方钻法律漏洞。而像抄袭、被抄袭这样的恶劣道德问题,也只能加强自己的职业素养和防范意识,避免问题的出现。毕竟,若待问题发生后再着手去解决,对大部分编剧而言都是一件焦头烂额的事。加之维权所需要的高成本、长耗时、低补偿,大部分编剧都会选择妥协。余飞对《著作权法》送审稿提出质疑,不过是他痛心被边缘化的编剧行业的一个体现。说到底,法律不过是问题发生后的保护伞,如果编剧行业本就没有这些“不按套路出牌”的乱象,法条中的几个用词,何以至于编剧如此敏感。正如此前我们说过的,编剧作为影视工业中的重要一环,有必要尽快将职业化、制度化提上日程,制定相关从业标准,用职业编剧人才的力量从根源修正行业的混乱,营造出一个健康的行业环境。愿在未来的日子里,那些钻法律空子的无道德从业者能够再少一些,因纠纷而对簿公堂的编剧们也能再少一些。【如需转载请后台联系,未经授权禁止转载】●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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