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两年前中国建筑两年前旧事被曝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金额竟然这么高!

更多资讯可登录运营商财经网(telworld.com.cn),也可关注微信公众号tel_world 运营商财经网 方悦/文 8月27日,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公告表示,近期公司获得13起重大项目,项目金额合计387.4亿元,占中国建
原标题:中国建筑两年前旧事被曝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金额竟然这么高!更多资讯可登录运营商财经网(telworld.com.cn),也可关注微信公众号tel_world运营商财经网方悦/文8月27日,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公告表示,近期公司获得13起重大项目,项目金额合计387.4亿元,占中国建筑2018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3.2%。看似有条不紊的中国建筑,却因两年前的一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败光了好感。据企查查显示,中国建筑陷入的这则纠纷金额达到700万元,此前原被告双方已经因为这件事拉扯过多次,说中国建筑是赔了夫人又折兵一点不为过。昆山市超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如下:(有删减)审理经过上诉人昆山市超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华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以下简称中建总公司)、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股份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苏中民初字第000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4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超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闫继业、崔新为,被上诉人中建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梦、李紫艳,被上诉人中建股份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梦、包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原告诉求超华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中建总公司、中建股份公司赔偿因拒交建设工程专项验收所需资料而导致不能及时竣工备案、办证迟延所造成的“昆山超华商贸城二期B区项目3、4层”租金损失46997735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中建总公司、中建股份公司承担。本院查明经各方当事人确认,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超华公司主张涉案物业3、4层租金损失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中,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非承包人原因除外),30天内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发包人要求的完整结算资料、竣工资料和房屋钥匙,承包人负责提供所有资料并协助完成政府部门要求的备案手续。涉案工程已于2009年7月2日经四方验收合格,但中建总公司、中建股份公司未及时提供上述资料并协助超华公司完成涉案物业的竣工备案手续,导致超华公司因此无法及时办理房屋权属证书,构成违约。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苏中民终字第1540号生效民事判决已经认定中建总公司、中建股份公司存在迟延提供竣工资料和结算资料,导致超华公司无法办理涉案物业房屋权属证书的违约行为。综上,中建总公司、中建股份公司在提供竣工验收备案资料方面存在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超华公司主张中建总公司、中建股份公司拒不提供竣工验收备案资料导致涉案物业3、4层无法取得房产证书,无法对外出租,中建总公司、中建股份公司应赔偿超华公司该期间的租金损失。中建总公司、中建股份公司主张涉案物业3、4层未取得房产证书不影响其对外出租,涉案物业3、4层未对外出租系超华公司自身的原因所致,与中建总公司、中建股份公司无关,其不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院认为,涉案物业系商超综合体项目,3、4层未取得房产证书应对其对外出租造成不利影响。建设部1995年6月1日起实施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不得出租,该管理办法至2011年2月1日失效。故对于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住建部门在1995年6月1日至2011年1月31日期间是不允许出租的。中国建筑董事长官庆根据上述规定,涉案物业3、4层未取得房产证书对其于2009年9月1日至2011年1月31日期间未能对外出租必然造成不利影响。2011年2月1日起实施的《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虽然取消了无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不得出租的规定,但没有房屋所有权证会对承租商户的预期产生影响,从而一定程度上对出租人的招租产生影响。综上,涉案物业3、4层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会对超华公司的招租产生一定影响,中建总公司、中建股份公司应对超华公司该期间的租金损失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但房屋能否招租成功取决于很多因素,如地理位置、市场行情、广告宣传、营销策划、业态是否确定以及招商行为是否充分等。本案中,超华公司并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已在2009年9月1日至2012年7月9日之前或该期间实施了充分的广告宣传、营销策划及招商等行为;涉案物业3、4层室内公共区域、楼梯间及卫生间等部位装修工程于2012年9月5日进行施工组织设计,于2012年12月25日竣工验收;依据超华公司的主张,涉案物业3、4层目前出租率为85.22%左右,根据市场规律,涉案物业3、4层在招租初期出租率应低于85.22%。综合以上因素,参考涉案物业3、4层2009年9月1日至2012年7月9日期间的租金损失评估意见,本院酌情认定中建总公司、中建股份公司对超华公司2009年9月1日至2012年7月9日期间的租金损失承担700万元的赔偿责任。综上所述,超华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判决结果一、撤销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苏中民初字第00011号判决;二、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昆山市超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700万元;三、驳回昆山市超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76789元、保全费5000元以及鉴定费40000元,由昆山市超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269605元,由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218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76789元,由昆山市超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235563元,由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1226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运营商财经网的记者认为,尽管房地产企业一直都被认为是不差钱的主,但身陷官司除了赔钱还会损失信誉,何况这已经不是中国建筑第一次曝出官司纠纷了,除了跑得快,如何跑得稳更是关键。运营商财经网(官方微信公众号tel_world)——主流财经媒体,一家全面覆盖科技、金融、证券、汽车、房产、食品、医药及其他各种消费品报道的原创资讯网站。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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