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婆输液时,5岁男童坠楼身亡,家属索赔88万余元_公共场所_孩子_患者

事后,孩子的父母认为,医院应对这场事故承担主要责任,将该院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88万余元。 作者|奔走的急诊老刘 来源|医脉通(ID:medlive) 照顾孩子的时候不见爸妈身影,索赔的时候全都出现。难道只要在医院里发生意外,医院就得赔

事后,孩子的父母认为,医院应对这场事故承担主要责任,将该院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88万余元。

作者|奔走的急诊老刘

来源|医脉通(ID:medlive)

照顾孩子的时候不见爸妈身影,索赔的时候全都出现。难道只要在医院里发生意外,医院就得赔偿,这合理合法吗?

案件回顾

近日,澎湃新闻报道了这样一则案件:

外婆因病到医院就医,5岁外孙在家中无人看顾,遂与外婆一同来到医院。后外婆在住院部10楼输液,孩子在住院楼过道玩耍。

19时左右,孩子从10楼消防通道进入大楼的楼梯间,一直往上到达18楼顶楼,再穿过仓储房间,进入顶层平台。顶层平台四周有围墙,西侧墙体外和门诊楼东侧之间有一组电缆线相连。孩子爬上电缆线,试图从这里向门诊楼移动。

19时43分,孩子从电缆上坠下,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后,孩子的父母认为, 医院应对这场事故承担主要责任,将该院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88万余元。

一审法院认定,孩子只有5岁,系未成年人,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危险的判断缺乏认知。因此,从高空坠下受伤死亡,主要原因是其父母及其照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所致。而医院住院大楼10楼安全木门后面的门把手缺失、楼顶监控损坏、10楼到18楼只有一处监控有显示,其安全设备不足和缺失,存在安全隐患。孩子在经过16楼时,监控虽然有显示,但 对于这一异常情况,医院安保未进行提醒和制止。因此,医院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一审判决后,医患双方均对判决不服,双双提起上诉。目前,二审法院尚未宣判。

在这条新闻下面,网友们各抒己见:

图源:网友评论

我觉得一楼的网友评价相对比较客观,三楼的网友也算理性。而二楼的网友是没去过医院吗?不清楚医院的患者有多多,工作人员有多少?另外在不清楚住院处有没有安保的情况下,就武断地认为有人看到孩子跳楼不提醒,这种人从心理上就是在抹黑医院。

最后一个网友的想法更加神奇,医院有照顾患者家属的义务?患者放任孩子到处乱跑是对的吗?医院管理可能有瑕疵,但是管理混乱是怎么认定的?院长就算有管理不善的嫌疑,远不涉及到刑事犯罪,怎么就该抓该判了?

在这个言论自由的时代,恶意何时才能少一点呢?

在医院发生意外就得赔?

在《医眼看法》栏目曾经分享的案件中,有在医院发生坠楼的,也有在医院自缢的,对于这种主观故意的死亡,医方大部分都赔了。

同样,本案这种在医院发生意外的案件,医院基本上也不可能免责。可能有些同行不服了,意外随处可以发生,那医院岂不成为了“冤大头”?

“冤大头”何止是医院?学生在学校自杀或发生意外,学校要赔;顾客在餐馆门口意外跌倒,餐馆同样要赔。用餐时与他人发生争执导致损害,虽然餐馆也是受害者,但同样不能完全免责,甚至居民在小区里争吵后猝死,小区物业都会成为被告。

公共场所发生意外谁来担责?对于这一问题,清华大学法学院程啸教授在一篇文章中进行了解答。

公共场所是指那些供不特定人出入、活动的场所,医院符合这一特征,类似的场所还有公园、商场、地铁、娱乐场所、餐馆等。为了维护公众安全,保证公民在这些公共场所发生损害事故,法律对于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或经营场所的经营者都有明确保障公众安全义务的规定。

所有公共场所都会接受定期的检查,包括消防、卫生、安全、环保等,这些检查是政府部门对公共场所的管理,监督各个场所是否存在安全隐患,督导整改。相对于其他场所,对于医院管理检查的项目就更多了, 比如放射科辐射量要达标,污水处理排放要符合要求,医用垃圾管理要合规。

当人们在公共场所遭受损害时,同时公共场所又存在一定问题,最终其很难被免责。一般常见的损害情况包括:

1.由于公共场所或者经营场所的设施设备、服务等存在问题,导致人们遭受损害。比如 医院地面湿滑,患者意外跌倒;门诊排队人流拥挤,而无工作人员维持秩序导致患者意外受伤;建筑物脱落、物品倒塌而导致伤害等。

这种情况下,由于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在公共场所或者经营场所遭受来自第三人的侵权行为。比如 患者之间由于排队起争执而打架受伤,医闹者持刀砍伤其他患者等。

这些情况下,由于第三人实施侵害行为导致损害,该第三人当然要依法承担主要的侵权责任。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公共场所管理者或者经营者就不用承担任何责任。按照法律规定,公共场所管理者或者经营者在一定程度上负有预防和制止此类侵权行为发生的注意义务。

3.完全是因为受害人自己的原因而遭受的损害。比如 患者翻跃围墙栏杆导致摔伤,从楼顶跳下导致死亡等。

在这种情形下,只要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和经营者不存在过错,即尽到相应的警示、安全防护的义务,并且在受害人遭受损害后采取了相应的救助措施,那么公共场所管理者就不需要为此承担损害后果。 

医院如何规避这类风险?

实际上,虽然很多医院在硬件条件和软件服务水平上都有所提高,但仍旧不能绝对避免这些意外损害的发生。对于医院来说,只能是尽量做好防范措施,降低风险。

首先,保证自己控制范围内的场所设施设备的安全。

新建的医院在设计施工的时候就会考虑到一些安全问题,比如楼梯的设计、窗户的设计,都会对一些自杀行为做出防范,比如在病房走廊、卫生间会加装扶手,以减少患者无处可扶而摔倒;围栏要达到一定高度,真正起到防护的作用。而对于旧楼,可以通过改造达到同样的效果,比如给窗户加装护栏、过道加装扶手、改造电路等。

其次,公共场所需尽到警示、安全防护的义务。

在适当的地方要树立警示标语,如禁止跨越、小心台阶、小心碰头、当心地面湿滑、安全重地禁止入内、注意开水等等。对于楼顶、阳台等比较敏感地方,应注意锁闭,避免患者误入。对于院内出现损坏的路面、墙壁及各种物品,需要及时维修,维修期间也要做好提醒。

最后,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做好人员培训。

除了医护人员、行政人员外,医院内需要有安保人员、导诊、保洁、电梯工、食堂及维修班工作人员。对于所有在医院工作的人员都需要定期进行培训,加强人员的安全意识,掌握安全防护和救助的知识。对于医院中未成年人和高龄患者、残疾人都要更加关注,尽量帮扶。

最后,想对那些在评论区发表意见的网友们说: 悲剧是所有人都不愿意看到的。

对于医院来说,更是不愿意这种事情发生。但是,公立医院低成本的运作就不可能像私立医院那样提供一对一的服务,可以帮助患者看孩子。

当大家在享受医院低廉的医疗费用时,不要过分苛责其服务的“不完美”,完美的服务是需要金钱来支撑的,如果那么追求完美,高端外资、私立医院可以了解一下。

栏目顾问律师:

向海曼,北京权知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委员。专注于民商事法律诉讼、公司企业法律顾问和医疗诉讼。长期从事医事法学研究及实务,有丰富的医疗法律从业经验。

素材来源:澎湃新闻

(原标题:在医院发生意外就得赔?外婆输液时,5岁男童坠楼身亡,家属索赔88万余元丨医眼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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