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要公道!!人性何在!!我们要知道的“人性”常识

提起“人性”,似乎绝大多数中国人都会说:“人之初,性本善,性相近,习相远”。它是说人在刚出生处于婴孩时期是没有什么恶念的,“天性”是善良的,而且人与人之间“人性”是相似,差别不大,只所以后来有性善和性恶,主要是社会实践和熏染的结果。虽然在宋
提起“人性”,似乎绝大多数中国人都会说:“人之初,性本善,性相近,习相远”。它是说人在刚出生处于婴孩时期是没有什么恶念的,“天性”是善良的,而且人与人之间“人性”是相似,差别不大,只所以后来有性善和性恶,主要是社会实践和熏染的结果。虽然在宋之前,中外先贤在“人性”方面有很多的不同认识,如说“人性善”的孟子和柏拉图们,说“人性恶”的荀子和耶稣们,还有说“人性无善无恶”的告子和亚里士多德氏的“善恶同体”等等,各自都从不同角度阐述了他们不同的观点,世人对此取舍褒贬不一。但是,我们中国人自宋代有了“三字经”以后,“人性”本善就“一匡天下”,成了影响中国人最为深刻的唯一观念,已经没有多少人怀疑它的正确性,更没有人思考它的多重性,它从此成为了我们的中华民族的文化基因,我们从现代科学角度来评价这样的观点,似乎也无可厚非。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由于古人文言文的高度概括性和他们落后的时代性及人文发展的局限性,使得我们后人,对“人性”中的“初”“善”“恶”“近”“远”等等概念不能有准确的认识,不能使我们在社会实践中正确认识“人性”的方方面面,它缺少了更加贴近我们生活具体事例和详细情况,指导意义单一,以至于当代国人在此影响下,往往分不清什么是善恶,也不知道善恶是怎样产生的,更不知道善恶产生的社会机制。为此,本人试想以自己的一点“人性”认识,郷食“同志”,希望达成共勉。由于本人学识浅陋,错误难免,还望大家海涵!一、什么是“人性”和它的表现形式。“人性”是个人类社会概念,它包括一个人的生物属性和社会属性,属道德范畴,而且这两个属性在一个人身上的表现是互换成比例的,形式往往是此消彼长,要么是生物性表现出来成分多—“人性”趋恶;要么是社会性成分多—“人性”趋善。所以,我们可以把“人性”定义为:是一个人生物本性和社会属性交换过程中所呈现出道德高下的属性,它的表现形式是“善”和“恶”。“善”则是遵守法律制度和伦理道德,“恶”则是破坏法律制度和伦理道德。虽然用这种“标签”定性一个人不完全科学,有极端之嫌,因为一个人的善恶是随时互换的一种动态,善恶又不是绝对,但“人性”定义的概念应该是对的,是直观易懂好理解的。二、人的生物本性无善恶。我们知道,无论是古代人还是现代人,有一个共识就是人的生物性。人不是上帝和女娲突发奇想创造的,虽然有些宗教说有上帝的存在,但那都是对自然和人类社会一种无奈无知的认识,谁也没有见过神的真实存在。它是否存在呢,有神论和无神论的争论由来已久,从没中断,即便是当代哲人,大多都没有断然的观点。“有神论”的认识理由有很多是生理、心理和现实的因素,社会因素更多。“无神论”的认识理由是物质的证实,现在的科技还没有能够证实神的真实存在。但是,现代科技最前沿的“中微子论”和“再生人”研究,也有很多没有办法证实的自然现象,也给“有神论”者授之以柄。同时我们也要看到,人们长期争论的可认识与不可认识的有神论与无神论,也是相对“挤占”与被“挤占”的关系,认识论中,自然王国的成分大,自由王国的成分就小,反之,自由王国的成分大了,自然王国的成分就小了,随着时代的进步和科技的发展,无神论的空间会越来越大,有神论的空间会越来越小,但人们探索的范围和深度会越来越大,“未来之谜”会永远存在。过去,我们先人对日月星辰风雨雷电无法理解,就有很多的“图腾”的迷信。我们现在不认为那是神的时候,我们对外太空的认识也很渺茫。我们也可以想象古时的无神论者看到我们现代人“千里眼”“顺风耳”,他们会说是完全的迷信,不可能的存在。因为他们没有电磁传导的概念。就像爱斯基摩人第一次听到手摇留声机到处找人一样,人没有找到,但优美的旋律和有节奏的电声传导他们是可以感觉到的,他们认为非常的神奇而不可思意。我们再设想今后的若干世纪,在我们现在电子量子中微子及纳米技术的科技基础上,人类对自然的认识再上几个台阶,那时的科技水平我们现在也可能认为非常神奇的不可思议,可能也认为是迷信。所以,有神或无神的争论还要继续争论下去,什么时候可以得到“真理”,人对自然宇宙的认识什么时候可以“穷尽”,这个时间和空间的漫长,已经超出了我们的需要,似乎是毫无意义。我们现在只能说,人的存在是真实的,从动物进化而来的自然产物,人类社会存在是真实的,人具有自然界生物的一切属性,自然界生物的一切属性无善无恶,都是遵循自然法则而生存,强食弱肉的残忍,生殖繁衍的本能,生存群体的互助,都是“道”!都是“上帝”的自然意志。我们不可以说食肉动物都是残忍,也不可以说草食性动物就是奉献。自然界食物链中的任何一个环节都是无善无恶,都是自然平衡进化的结果,都是合理的。而人就是生物进化的产物,人的任何生物性行为,在没有用人类社会道德标准衡量时也无善无恶。三、人的社会性有善有恶。我们知道,生物的进化是一个非常漫长的过程,从海洋到两栖,从两栖到陆生,再到界、门、纲、目、科、属、种的多样,不同的自然环境进化出不同的生物种群,而人类又是从原始丛林的陆生灵长类类人猿进化而来,又从简单的直立人,经过燧人氏、有巢氏、母系社会、父系社会、旧石器、新石器、青铜器、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等等。直到现在有记载人类文明史,也就是几千年而已,与生物进化和类人猿的进化时间之比少的非常可怜,与之相比,人的文明史可以说是舜时而至。我们自身的身体机构、代谢原理、生殖繁衍本质上还是灵长类脊椎动物,只不过是身披遮羞物,有语言而已,人的生物性已被古今中外所有“圣贤”哲人认同。而我们人类社会的人就完全不同了。由于私有制和阶级的原因,他们自出生来到这个世界,就被印记上各种社会性的贵贱、尊卑、宗教、文化和政治经济的烙印,他们也是在这种烙印中成长强化,他们或是在善中生,或是在善中长,或是在恶中生,或是恶中长,或先善后恶,或先恶后善,他们自出生到死亡,不同时期的法律道德和伦理道德尺度,始终都在“测量”评判着他的一切善恶。所以,人的社会性是有善有恶的,而这种善是完全来自后天的社会教化。四、所谓善恶的标准。这个问题太重要了也太复杂了,不同时期和不同的人群是定义是不同的,如果按人类不同文明时期来分判,虽说,任何社会形态都是当时社会最为“合理”的社会结构,但“后期文明”还总是否定“前期文明”,“后期文明”视“前期文明”为恶,封建制就会认为原始社会是恶——野蛮没有礼教,资本主义社会又会认为封建社会是恶——专制独裁;社会主义制度又会否定资本主义社会——恶意竞争;将来的“大同世界”可能藐视一切其他社会形态。并且,相隔时期越远,文明程度差别越大,否定的程度越重。如我们现在评价原始社会,文明少的可怜,无法容忍奴隶主对奴隶的残忍。我们也可以从古代史看出来,西方人否定中世纪,但之前的那种茹毛饮血、刀耕火种以及不停争抢掠夺的社会形态,也不比中世纪好到那里。真实的中国史前史,那种低级的生产方式下的人们生活,也没有秦帝国以后的中国文明。铁器牛耕生产方式先进于刀耕火种的生产方式。封建社会形态先进于原始社会形态。所以说,善恶没有具体固定标准,非常“相对”,没有绝对的善,也没有绝对的恶,善恶的评判完全可以用此一时和彼一时来形容,即便是所谓近代“普世价值观”也是相对的。所以,我们对善恶的定义,只能得出一个抽象的结论:人的善恶标准是不同历史时期人们根据社会“需要”对一个人行为进行的评判。这个“需要”就是当时社会根据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一种相适应的必然,概括起来就是当时的法律制度和伦理道德——礼和法——秩序和管理。而对“需要”——法律制度伦理道德适应程度的多少,所表现出来的偏差有多大,取决于一个人所处的社会环境和家庭地位及一个人受教育培养程度。是它决定了一个人行为的善恶程度,或善,或大善,或恶,或大恶,或有善有恶,或有恶有善,或小善大恶,或大恶小善。但完人无人性,人性无完人,金无足金,人无完人的规律我们一定要认清。我们不可以迷信偶像,也不可以要求完美的榜样。五、法律制度和伦理道德——“社会需要”的产生和适应。这个问题看着复杂其实简单,这个“需要”和适应不是上天定的,不是原始社会给我们定的,也不是孔子所崇拜的周公给我们定的,更是什么西方人强加给我们。它是人类社会发展中自然而然产生的,没有这种自然而然的“社会需要”,社会就没有稳定的秩序而无法运作,如社会需要明确阶级地位,需要规定分配制度,需要这些国家机器,家庭、婚姻和私有制度等等。那么,为什么会产生这个需要呢?就是人类在征服自然过程中工具的使用,生产力的提高,生活资料的剩余,人类从原始形态进入氏族社会私有制以后,社会层次和阶级形成。为了生产生活资料的分配和社会秩序的稳定,人们约定了很多的规范人们行为的“规矩”,规定了不同的人在人群社会中的地位和占有生产生活资料的多寡,各得其所,各尽其能。随着人类社会政治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完善,人们就是在这种“社会契约”中产生了完善的法律制度和伦理道德。而这些法律制度和伦理道德,就是社会善恶的尺度,就是这个“需要”。我们今天的一切善恶都是当今社会的法律制度和伦理道德这把尺子衡量的结果,它就是我们“人性”善恶的天平。六、善恶的等级。我们用这个“需要”的尺度衡量不同阶层人的行为是否符合和适应,用它的适度和偏差来证明了这个人行为的善恶和程度,或善,或大善,或恶,或大恶,或有善有恶,或有恶有善,从而形成一个历史阶段的社会价值观。人的善恶就是人群社会中的一个人行为,用法律制度和伦理道德衡量比较的结果,符合法律制度和社会伦理道德的行为就是善,超越伦理道德的行为就是大善,修女特雷萨就是大善;违背法律制度和破坏社会伦理道德的行为就是恶,严重违背法律制度和社会道德的行为就是犯罪和大恶,灭绝人性的希特勒就是大恶。离开了这个“需要”和尺度,我们就可以说人类社会无从善恶,善恶就是这个尺度评判的结果,而这个结果也是不相同的。(一)、“人性”善的等级:大善之人。在遵守社会秩序之上,处于仁爱,同情怜悯他人,主动积极帮助人,真心实意为他人排忧解难的善行,应该是大善和“真善”,是一种“上帝”赋予的美德,任何社会都提倡这样的美德,只有这样的美德才能让世界充满爱,让世界洒满阳光,代表人物是修女“特雷萨”式的爱和善。还有积极投身于慈善事业的社会组织,如世界“红十字”会,“新月会”救助和各类有钱人的大量捐款、捐建善行等等。案例非常多,都属于这类“大善”。他们永远是世界的榜样,应该永远得到赞美。我们生活的社会提倡大善,弘扬高尚品行。小善之人。这种有“仁人”之心,乐于奉献爱心的人较为普遍,大凡受过一般社会道德教育的人都有此心,古今中外如此,其表现多为力所能及的帮助,借钱借物,捐款捐物,这种善举虽小,精神仍然可嘉,社会效果更好,是建立良好社会风气的榜样,我们应该大力提倡,社会应该大力弘扬。作为一个人的基本素质和美德,我们每个人也应该身体力行。普遍之善。我们说的普通之善,就是遵守法律制度和伦理道德规范及言行文明的善。这种善看似普通,就像是碧海蓝天和风细雨滋润大地万物却不显“峥嵘”,但支撑着全社会的共同价值。如果我们每一个人都能够做到这种善,都能够以这种善约束自己,这个社会就应该是我们的理想社会,就应该是我们所追求的“人性”与社会相统一的完美社会。一个社会到了“大德无德”的地步,就是全社会“有德”,善行才会如空气一样充满人间。(二)、“人性”恶的等级:万恶不赦之恶。这种恶大多是那些以各种手段攫取权力,利用地位和权杖肆意妄为,对内镇压人民排除异己,对外穷兵黩武侵略扩张,给国家和人民或世界人民造成极大伤害的大恶人。如妄图称霸世界以日耳曼人统治世界各民族的二十世纪大恶人希特勒和公元十三世纪野蛮人成吉思汗对我国华夏和世界的疯狂侵略和屠杀,以及日本军国主义对中国人民和世界人民所犯下滔天罪行的首要分子,皆是大恶。虽然这些大恶也有它的相对性,但违背人类历来一贯倡导的仁爱和平这一基本价值观,为全人类所不耻。违法犯罪之恶。我们说违法犯罪的恶,就是那些为了个人利益,不择手段侵害他人,触犯国家法律,破坏法治,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如故意杀人放火,坑蒙拐骗,敲诈勒索,走私贩卖毒品的严重刑事犯罪和诬告陷害,贪污受贿,卖官鬻爵等等一些失职渎职的公职人员犯罪行为。这种恶的表现形式是突出和明显,过街老鼠,人人喊打。不严惩不足以平民愤,不打击不足以弘扬“人性”之善。违反道德之恶。我们说的这种恶和前两种恶有很大不同的是“小恶而为之”的行为,存在于我们社会生活之中,和我们每个人息息相关,和一个社会风气息息相关,和一个民族综合素质有关,行为普遍,面积广大,是一个国家和社会文明与否的标志。具体表现为自私自利,不讲文明,不守诚信,侵害伦理关系,言行不讲友好,合作不讲诚信,破坏社会公德等等违背社会普遍认同的社会价值观的行为。对这种恶行,只能通过社会机制的教化来矫正,是一个长期的过程,我们要看到它的复杂性,要看到它的本质所在。且不可因小人之恶,而伤君子之胸怀。能改之则教之,否则,交给社会,留给他人,时间化之,因果报之。七、善恶产生的原因。《三字经》给我们说“人之初,性本善,性相近,习相远”,似乎也是我们大众认可的一种逻辑关系,意思说:人刚出生的时候,天性是善良的,人的本性基本一样,就是后天所处的社会环境和受教育的不同,把人的习性变化为多种多样,造成善恶偏差也很大,或大善,或大恶,或小善,或小恶,或先善后恶,或先恶后善,这种唯物主义认识观是符合科学精神的。但“性本善”就缺乏依据了,因为“人之初”不会有什么恶念,也不会有什么善念,他没有“民事行为能力”,既不会思考,也不能有所行为,他既没有思考物质基础(大脑蛋白和神经联系),也没有对外界所谓善恶的观念(道德伦理),他所有的就是生物基因的条件反射,饿了就吃,吃了就睡,代谢了就拉。即便是少儿时期,在没有强加给他们社会、家庭因素之前,也是吃了玩,玩了睡。所以,这句话用现代科学准确地说,应该是“人之初,无恶善”。我们现在认同的应该是“性相近,习相远”。因为现代科学还没有什么证据可以证明“罪犯的儿子都是罪犯,文明人的儿子都是文明人”,“鸡生鸡,凤生凤,老鼠的崽子会打洞”是只承认生物本性,印度电影“拉兹”的主人公很生动地说明这个问题,环境的重要,不言之中。所以,人类遗传基因不遗传社会性,人的社会性也无法遗传。虽说,遗传基因有不同,它有导致今后人生际遇中可能表现出的优势和缺陷,但这种优势和缺陷还是要在特别状况下才能表现出来,没有适合的际遇,它是表现不出来的。因为我们看到,很多环境相同,有的会在这种环境下走向极端,而有的人却不会,有的“优势”基因会成为显性,有的“缺陷”基因会成为显性,很有可能就是他们前辈人的行为方式思维方式所形成的“物质神经组合”形成了隐形的“基因组合”,而这种组合可能会遗传到后代。这种“隐形基因”在下代或隔代的生活际遇中“偶遇”到相似的环境条件,可能会和这种“偶遇”的环境条件之间产生“共振”“共鸣”,“频率的相同”而导致“隐形基因”的“组合”与现实“偶遇”的环境条件发生相互作用,使隐形转变成显性,或是善事,或是恶事。“拉兹”所遗传其父的基因方面还是可以看出来的,聪明与执着。但这绝对不是一个人善恶的决定性因素,在没有特定环境条件下,人的生物本性是接近的,用一个名人的话“人都差不多”。而人善恶的产生,主要还是后天环境条件诸多因素决定的。因为人是社会人,而不是生物人,离开了社会这个“群”,人是无法生存的。而一个人的行为在整个社会中的作用力又是非常渺小。一个人是融入社会而生存,而不是社会为他个人设计,一个人只有在社会群体中才能生存,而社会并不以一个人而存在。所以,一个人的“人性”善恶的形成,依赖的主要是外因,而外因就是他所处的环境,这个环境就是社会制度,而社会制度的具体表现又是法律规定和伦理道德。每一个人都是法律制度和伦理道德的产物,而法律制度和伦理道德所形成的社会氛围就是一个人善恶形成的直接因素,是“它”决定了一个人的善恶取舍。好的社会氛围使人们可以为善,坏的社会氛围使人们趋恶。而这个取舍的内在动机是“趋利避害”,“利”始终是一个人选择的本质是,“害”始终一个人避之不及的,这一点是“人性”善恶选择的内在因素。一个人在选择“利”的时候,他是跟社会已经形成或可能形成“利”的机制相对应的,也就是说社会上的“利”的形成方式,可能就是他选择的方式。社会氛围于个人利益结合的产物就是非善即恶,也是善恶产生的机制。具体这种方式是否符合法律制度和伦理道德,这就要看这个人内在的修养了。第一种是道德情操高尚之人,他们以遵纪守法奉为自己的行为准则,在选择“利”的社会机制时,他要看这种方式是否符合他的准则,符合了,他就会按法律制度和伦理道德规定和要求,逐利而行。如果趋利的方式不符合法律制度和伦理道德,他就可能舍利取义,而洁身自好做个善人;但如果说这个人长期在社会竞争的实践中失利,好人难做,他也会转向其反面,因为他的洁身自好所带来的那么一点利,远远小于他想得到的利,或社会所认同的利;第二种是普通之人,他就会认同迎合这种趋利方式,法律制度和伦理道德观念就会淡薄,成为随利而为的普通人,或善,或恶;第三种是毫无法律制度和伦理道德观念,对什么都无所敬畏的人,在社会取“利”机制下,他就会不择手段而见利忘义,沦为恶人。但这种恶人在社会环境下成为了被处处打击不得生存的情况下,取“利”机制被破坏,他们也会转向其他类型的人。具体到这三种人在社会上所占的比例,就要看这三种人得“利”程度和广度,第一种人少,说明社会污浊,第一种人多,说明社会清明。第二种人普遍,但这种人随时可以转变,关键要看社会惩恶扬善的效果,善人无利可图他会弃之成为恶人,善人有利可图他就会趋之做个善人;恶人得利他可以趋之成为恶人,恶人无利可图他就会弃之成为善人;第三种人也很少,但影响非常大,他们往往是社会风气的风向标,是人们效仿的“榜样”,是引导人们行为的关键,是他们破坏了社会的公平正义,是善人变恶,好人变坏,是它影响社会风气而形成人们的“择利价值观”。一个社会的光明与黑暗就是看这一个部分“榜样”“风向标”的“势”,这个“势”畅通无阻,杀人放火金腰带,坑蒙拐骗发大财,行贿受贿鱼得水,好人不长寿,祸害留千年,社会必然是暗无天日。这个“势”被打压遏制消灭,善事得善果,好人得好报,因果得当,公平得保障,正义得弘扬,社会就一片光明。所以,公平正义和惩恶扬善是一个社会风气的关键所在,是芸芸众生从善从恶价值观选择。“一个人学坏就是从他得到不公平待遇开始”。反过来说,一个人从公平正义中获得了应有的权利,这个人就会从善。因此,人的善恶来源于社会制度,“制度好可以使坏人不能随心所欲做坏事,制度不好,好人不能充分做好事,甚至转向其反面”,这个真理可以“放之四海”,经得起历史的检验,无限量的中外古代史、近代史、现代史和“身边史”都证明的就是这一个道理。“人性”善恶就是在这个社会制度大环境条件下,孕育、成长和壮大,如果我们忽视了这个最为关键的原因,我们认为的所有善恶,都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八、“人性”认识的意义所在。(一)它的社会管理意义。“人性”认识是社会制度设计的依据,科学的“人性”认识,就是在肯定人的社会性——善的可能的同时,充分认识到人的生物本性。我们在社会管理法律制度制定中,是把人当成一个社会进化中的生物人,把人当成可能有谋取私利的人,用法律制度来约束他,管制他,让他在法律制度的框架里行事,把权力关在制度的笼子里,最大范围和深度地弘扬法制的光辉,使人们沐浴在阳光下,生活在公平正义之中。(二)它的社会意义。“人性”的二重行很多大众是不了解的,往往片面理解社会性,不能坦然地理解和对待人的生物性,他们会理想化地认为人应该是什么样的人,一旦他们看到“人性”的扭曲,事与愿违时,便怨天尤人,非常不理解,产生心理上的纠结而耿耿于怀,生活在郁闷中。他们不能正确认识他人,同时也不能正确认识自己。对待他人,他们可能轻信于骗子,对自己,可能认识不到自己“人性”的缺陷,无视自己的生物性本能,也不敢承认自己私心的一面。我们在了解别人的同时,也不要忘了审视我们自己,祛恶向善才是我们的选择。总之,不论众人怎么说“人性”如何,但我们一定不要忽视人的生物性性的一面。如果我们把人性善恶的可能性用数学的关系来表达的话,可以把它分解为三个因素:人性本恶——生物性、社会善的引导和社会恶的引导的三个方面。如果机械地分,三个因素各占三分之一,人的生物性概率占有三分之一,而社会引导的两个可能,或善或恶各占三分之一。我们可以看出人的“善”只占三分之一,而人的“恶”就占三分之二了。虽说这种说法不完全对,人不是机械,但起码可以说人性有三分之一恶的倾向。现代人生活是上万种分工的集合,“群”是我们人类社会存在的方式,而“群”的存在又是在秩序“礼”之下而存在,而秩序和“礼”的具体体现就是法律制度和伦理道德,也就是人们观念里的价值观,人们也只有在这种价值观引导和约束之下才能生存,而正确的价值观引导和约束才可以使人们正常生活,和谐生活,从而体现出“善”。错误引导的结果,就有可能是恶的出现。由此,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人性”的善是正确的价值观和引导约束来实现的,社会价值观引导是人们人性善恶的主要因素,是人们择善趋恶的认知根据。一个社会风气清正,公平正义得到弘扬的时候,必然给社会树立好的榜样,成为好的风向标,人们就会趋善向好。因此,人性善的社会引导的最好的方法就是无情的法律制度和善的利益链接机制。要人们在遵守“良法”的行为中,充分享受自由和平等;在人们的善行中,充分得到社会的认知和尊重。就是说人们的“善”得到社会“利”的回报(这个“利”可以是物质的,可以是精神的,可以是实在的,也可以是虚无的,可以是现世,也可以是来世的“利”)。总之,就是要善行得到“利”,要恶行不得“利”,真正做到惩恶扬善和奖罚分明,使人们在善中见到阳光,在恶中走向阴暗,只有这样的社会机制才可以让人们隐藏其生物性,向着善的方向前进。反之,违法犯罪者逍遥法外,破坏伦理道德者不受鞭挞,坑蒙拐骗者和投机钻营者大行其道,耀武扬威,“善”就会被人们完全抛弃。所以,我们看一个社会是善或是恶,首先是看社会现象的引导机制结果是善人善事好人好事是否得到表扬,公平正义是否得到弘扬,恶人恶事坏人坏事得到谴责,歪门邪道受到遏制,就是要看人们效仿的榜样是好榜样还是坏榜样。我们改造社会也要首先从引导机制入手,抓住了这个关键就是抓住了管理社会的根本。所有,我们期盼“人性”的光芒,我们企望良好的社会引导机制,我们希望我们的后代都能沐浴在“人性”的阳光下,我们盼望我们国民素质的真正提高,让我们中华民族屹立在世界民族之列,最终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二〇一八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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