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pan class临门一脚,随便看看捡捡分儿

明天还有一天 应该是一些过儿在家继续准备 一些过儿在家放松一天 还有一些在去考场地的路上 你是哪一种呢? 这里厚厚整理了各科老师的"最后临门一脚”,有兴趣就看看或者挑有眼缘的随便瞅两眼。说不定哪句话、哪个知识点,就帮你在考场上挽回
原标题:临门一脚,随便看看捡捡分儿明天还有一天应该是一些过儿在家继续准备一些过儿在家放松一天还有一些在去考场地的路上你是哪一种呢?这里厚厚整理了各科老师的\"最后临门一脚”,有兴趣就看看或者挑有眼缘的随便瞅两眼。说不定哪句话、哪个知识点,就帮你在考场上挽回那没必要丢失的几分还有记住老师说的答题习惯,分段啊,标数字啊,简练啊等等······切忌\"有个大胆的想法\",切忌花里胡哨稳住你能赢!刑法关于主观题答题的一些说明罗翔近日,有许多同学询问主观题考试的做题方法,其实本人已经在很多场合说过,此次考试和往年没有太大区别。标准化考试自有标准化的应对之道。针对同学们反复提问的,申明如下:观点展示如果题目中没有说观点展示,就直接按照司法解释和通说观点作答,不需要按照多种观点,否则不仅浪费时间,而且碰到有些对非通说反感的改卷老师会直接以错误论。学说展示类试题是在2012年进入司法考试时代。当年的试题是:其中第四题考察教唆未遂,第六题考察因果关系。但第六题明确指出是观点展示,所以需要回答条件说和相当说。但第四题没有说观点展示。所以直接按通说教唆独立说作答就给满分。但是考虑到的确有教唆从属说这种有力学说,所以最终评分细则中认为,按照该说回答也可给分一般说来,每年改卷都会以通说作为裁判依据,除非其他观点有相当比例的学者赞同,才可能在评分细则中与通说分庭抗礼。但是很多时候,如果考题没有说按照多种观点作答,而通说以外的观点又是少数人赞同,那就根本不会进入评分细则。从2017年开始,司法考试高度重视司法解释权威判例和通说观点,力求每道试题都要有司法解释的依据,以期定纷止争。如上述试题在命题时明确要求考生必须按照司法解释作答,如果与司法解释相违背,就不能作为试题的答案。总之,如果题目没有说按照观点展示,无需按照多种观点作答。直接按照司法解释和通说即可,否则会浪费时间,甚至扣分。二、答题方式由于考试时间紧张,所以答题应当简单直接,换言之两个步骤即可第一,性质第二,后果只要简单展开即可,不用长篇大论。比如某人形迹可疑在火车站盘查交待罪行,问如何定性。考生只需回答1.行为人属于自首,这是形迹可疑型自首,因为他自动投案,如实供述。2.对于自首,对其罪行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较轻可以免除处罚。最好使用数字序号,以求让改卷老师一目了然。对了,需要说明的是,上述照片均引自司法部考试中心出版的试题分析,它是唯一权威的解析。三、重点提醒绑架罪、交通肇事罪、虚假诉讼和诈骗的关系,正当防卫,中止的处罚,间接正犯和片面共犯估计比较重要。在考试中,唯快不破,做完是硬道理。保证二十五分钟一道题目,会做的别得意忘形,容易超时多答。不会作答别灰心,说不定大家都不会,先跳至其他问题。一般说来越后的题越简单。祝大家轻松上阵,从容应对。成为对法治有敬畏有担当的中坚力量。刑法罗翔延伸阅读民法考前张翔老师重点提到如下案例案例一1.甲银行的100万元本金债权,受抵押权担保,最先登记,最先受偿。乙银行的60万元本息债权,也受抵押权担保,第二登记,第二受偿。甲银行的20万元利息债权,和丙银行的60万元本息债权,无担保,最后受偿。(若剩余加款不足,谁先保全或取得,谁受偿)2.(1)李四与甲银行将20万元利息债权纳入抵押担保范围的《补充协议》,若未变更登记,担保该利息债权的抵押权不成立,利息债权仍为无担保债权。故,受偿顺序不变,仍为“甲本金~乙本息~甲利息和丙本息”。(2)李四与甲银行将20万元利息债权纳入抵押担保范围的《补充协议》,若办理变更登记,担保该利息的抵押权成立,可以优先于抵押人的债权人(丙银行)受偿。但是,第一顺位抵押权担保的主债额增加,不得损害其他抵押权人(乙银行)的利益。故受偿是:甲本金~乙本息~甲利息~丙本息”。3.李四将抵押物显著低价折价给甲银行的约定,可能导致后顺位的乙银行和丙银行无法受偿,构成“协商实行抵押权损害其他债权人(乙银行也是李四的债权人)利益”,故乙、丙银行有权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协议之日起1年内,诉请法院撤销之。总结:①不动产抵押,未抵押登记,抵押权不设立。②不动产抵押权的变更,未变更登记,抵押权未变更。③一物多押时,部分抵押权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同意,不得影响其抵押利益。案例二1月,甲从Z银行借款10万元。3月,乙与Z银行订立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乙以房屋A做抵押,担保甲未来一年内从Z银行的所有借款,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并办了抵押登记。5月,乙与Z银行订立补充协议,约定将甲的“1月份借款纳入最高额抵押的担保范围,但未办抵押变更登记。后来,甲在最高额抵押担保期间内,从Z银行的其他借款均已偿还,唯独“1月份借款”到期未还。Z银行要求实行抵押权。乙提出:尽管乙与Z银行约定了将甲的“1月份借款”纳入最高额抵押范围,但是该约定未经抵押登记,故Z银行对该“1月份借款”的债权.上,抵押权不成立。[问题]1.乙的主张能否成立?2.设:4月份,乙还将房屋A抵押给Q银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Q银行作为房屋A.上的第二顺位抵押权人,能否主张在房屋A的变价上,优先于Z银行(第一顺位抵押权人)的“1月份借款”受偿?(上一案例,是为与本案例做比较。在上一案例,不动产抵押未办理变更登记,抵押权未变更;一物多押时,部分抵押权变更,不得影响其他抵押权人利益。那么,在本案的最高额抵押中,当事人约定将“以前”的债权纳入担保范围时:①要不要办理变更登记?②其他抵押权人能不能主张不得影响自己利益?)[答案]①最高额抵押,在担保期间和最高担保额未变更的前提下,将以前的债权纳入担保范围,不构成最高额抵押权的变更。②因此无需办理变更登记,以前的债权即可受到抵押担保,故乙的主张不成立。③正是由于未发生一物多押情况下的部分抵押权变更,Q银行不得主张优先于Z银行受偿。【总结】第一,普通不动产抵押,当事人约定增加主债额,构成“抵押权变更”,故:①需办理变更登记,②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第二,最高额抵押,将“以前”的债权纳入担保,不构成抵押权的变更,故不存在变更登记,和其他抵押权人利益保护问题。【说明】最高额抵押,是一个担保系列债权的“框架”。只要担保期间、最高额度两个维度未变,这个“框架”就未发生变化。故“框架”内系列债权的增减,不构成最高额抵押权的变更。以上是最高院指导案例的观点,牢记之!民诉@民诉刘鹏飞:花五分钟看看这个,婚姻案件的特殊规定。民诉刘鹏飞延伸阅读刑诉甲甲老师真情献唱为大家打气刑诉向高甲延伸阅读行政法魏建新老师在行政法考前聚焦中重点解析了如下案例:一、2010–2017年主观题考点解析二、行政法案例分析预测题预测题一:黄某诉某市城中区工商分局行政强制、行政处罚案预测题二: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市人社局工伤认定复议案预测题三:田某诉某科技大学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证案行政法魏建新延伸阅读理论法@理论法高晖云:#云论述#第七波,接下列延伸阅读第二条理论法高晖云延伸阅读延伸阅读考前必看|主观题答题技巧&步骤&注意事项放宽地区?领A证还是C证?TODAY\'STOPIC···还剩一天,打算做些什么?···根据你的经历在下方留言板回答话题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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