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言论自由政治正确“杀死”言论自由:真实忧虑还是话术陷阱?(上)|城与邦

政治正确“杀死”言论自由:真实忧虑还是话术陷阱?(上) 作者|孫金昱 简介|伦敦大学学院政治理论博士获选人 兴趣|政治义务,女性主义 编辑|黄麒瑄 编者志 本文为作者原创,原收录于《思想》第35期“反思进步价值”。本次推送,分(上
原标题:政治正确“杀死”言论自由:真实忧虑还是话术陷阱?(上)|城与邦政治正确“杀死”言论自由:真实忧虑还是话术陷阱?(上)作者|孫金昱简介|伦敦大学学院政治理论博士获选人兴趣|政治义务,女性主义编辑|黄麒瑄编者志本文为作者原创,原收录于《思想》第35期“反思进步价值”。本次推送,分(上)(下)两篇,(下)将于近期推送。前言言论自由对普通中国大众而言并非一个陌生概念。在公共讨论中,相比于其他自由主义基本价值,言论自由获得认可的程度似乎更高一筹。大众或多或少都诉诸言论自由,为自己发声的资格辩护,认为表达自由应是一种普遍状态,受到限制的言论则是特例,并且需要提供充分的理由。大众对苛刻的审查制度、删贴封号的普遍反感,都与这种直觉相关联。在中国大陆,这种认同虽然缺乏制度上充分的法律和政治保障,却凝聚了另一股颇为强势的力量,即反“政治正确”。这一风潮大致始于欧洲难民危机。当德国等欧洲国家向叙利亚战争中的难民敞开边境、伸出援手之时,中文互联网上出现大量声音批评欧洲国家的做法是白人左派的“圣母病”,意为一味追求道德高地而不顾实际情况和援助对象的特质,最终将自食恶果。网路上大量涌现针对穆斯林群体的仇恨言论,事实与谣言夹杂在一起,将难民危机中的一系列问题和欧洲发生的若干恐怖袭击,均归因于伊斯兰教的“本质问题”,并且牵连甚广。中国大陆女演员姚晨因担任联合国难民署中国亲善大使而被网友指责攻击,责难其在联合国的履职是鼓吹中国接受难民。而姚晨在对此发出澄清之后,再未继续更新其微博。“反难民”和“反穆斯林”言论自然也遇到了他们的反对者。但是不同立场的论辩很快陷入了政治正确是否侵害言论自由的泥潭。与此同时,川普参选美国总统,这位口无遮拦的候选人——当今的美国总统──以他对美国少数族裔、穆斯林群体以及女性带有冒犯、广受争议的言论,直接开启了一场政治正确与言论自由的对抗。川普的支持者和同情者认为,一直以来,美国在女权问题、种族问题、宗教问题等方面形成的政治正确,以平等之名,要求人们遵循特定的表达方式,让人们不敢放心大胆地吐露心声、揭露真相,结果言论自由被严重地侵害了。这种抱怨亦不是单单为美国操心,对政治正确的质疑与反感迅速进入中国众多公共议题的讨论中,在截然不同的语境之中,对政治正确的理解和种种反对理由竟几乎完全复制了西方的理念与内容。浙江大学教授冯钢在微博发言中抱怨女生读研难以继续坚持学术道路,读研多是混文凭。冯教授因为这番言论受到众多批评,并有连署要求他为此道歉。在广泛的批评声浪中,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萧瀚以短文〈政治正确与言论自由〉评论“冯钢”事件。萧瀚强调言论自由不仅仅保护正确的言论,对于错误的、冒犯性的言论也一视同仁。欧美的政治正确把西方文明引向坟墓,中国要学习的应是更自由时代的欧美。批评冯钢、要求冯钢道歉是一种政治正确、一种应当警惕的霸权。在这则评论中,“政治正确”与“言论自由”被萧瀚放置于彼此敌对的位置。这种对欧美政治正确忧虑的嫁接,当然也受到了批评,被认为完全错误理解了中国现状和语境:真正的问题并不是政治正确过度,而是政治正确严重不足。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周濂在一次访谈中谈到,“我一方面批判过度的政治正确,因为它让自由左派忽视甚至无视美国社会乃至整个世界所面临的危机。但是另一方面,我始终认为必须肯定并且坚守政治正确,否则会导致更大的危机和困境。我们万万不可错把杭州当汴州,因为在中国的语境中,我们还远没有建立起具有底线意义的政治正确观”。[1]但是,这种观点也同样肯定了政治正确和言论自由的对立关系,只是强调在不同情况之下,两种价值之间的取舍并不总是偏向言论自由。不过二者的关系必然如此紧张吗?二者的取舍仅仅依存于语境吗?政治正确被量化为“不足”或“过度”是有意义的吗?与反政治正确观点和为政治正确辩护观点不同,我尝试从厘清言论价值的意义和围绕言论自由概念的普遍误解入手,梳理政治正确与言论自由的关系。我所要回答的问题,不是政治正确与言论自由哪个更有价值,也不是政治正确和言论自由应当如何取舍。我反对预设公共讨论中平权问题都涉及政治正确与言论自由的对立。多数情况下,尤其在当下中国,涉及平权问题的辩论不存在“政治正确”,而仅仅是不同立场的人在使用各自的言论自由。▲中文语境里,政治正确的用法有时意同“叫人闭嘴”,阻却了公共思考与公共辩论为何需要言论自由:接近真理与实现自主言论自由的价值在哪里?哲学家密尔给出一个纯粹基于功利原则的论证。以功利原则为基础的论证围绕允自由表达带来的好处与伤害展开。这个好处就是真理(truth)。这并不是说在某一个时间点,言论自由一定能让我们得到真理性的认知。密尔认为,人类会犯错,我们能做到的是尽可能去保证我们所认为的真理是真理,增加判断的确定性。这种保证无法通过禁止其他言论来挑战、攻击我们所认为的真理来实现;恰恰相反,彻底放开讨论,让既有的信念得到充分的反思、质疑和反驳,才能增加我们发现真理性知识的把握。在一个自由的环境中,我们才能说,我们已经了解、考虑到了种种反对意见,但是这些反对意见都不足以驳倒我们现在持有的观点,所以目前看来,我们所持有的这个观点是更可靠的。更重要的一点是,只有在各种不同观点的交锋之中,我们才能得到对真理透彻的理解,不仅仅“知其然”,更“知其所以然”,避免知识成为一种教条的偏见。以上辩护主要是从言论的接受者一方出发。而从说者的角度出发,言论自由涉及人的尊严。与密尔不同,这是基于人之为人的自主性为言论自由进行辩护。言论表达是一个人思想的自然延伸,是个体自主性的体现。一个人怎样去思考、判断、辨析等等,是对自己的身体和头脑最基本的控制权利,如果丧失了这种控制,我们很难认为一个人是他自己,我们不能认为他具有主体性,而如果林林总总的想法被牢牢禁锢在一个人的头脑中不能交流不能表达,流露一个人真诚的想法就要被惩罚,那么他的主体性其实也名存实亡。作为自己的主人,人有权利为自己做出判断,哪怕这个判断不够完美、包含错误。要实现自己做判断,就不能存在一个权威事前代替她筛选出资讯来源,更不能代替她直接判断哪些是对、哪些是错,哪些绝对不能接受、哪些必须接受。同样,她的观点也需要被表达出来,获得说服别人或者被其他人修正的机会。▲只有在各种不同观点的交锋之中,我们才能得到对真理透彻的理解言论自由的两种误解:“言论即应自由”与“事实才自由”对言论自由的误解包括了将这种自由理解得过宽和过窄两种情况。过宽,是指人们常常误解,拥有言论自由意味着自己的言论不受到任何阻碍地传播,自己可以想说什么就说什么,凡是言论,都应当享有自由,简而言之,就是“言论即应自由”。在这种误解之中,阻碍不仅仅包括法律的限制,甚至也包括不同意见者的批评。但是实际上,虽然我们认为言论自由是现代文明世界不言自明的原则(无论来自国家层面的言论审查是否存在),但是对言论的限制五花八门。欺骗、诽谤这类行为被法律和道德同时禁止,不同的组织机构对自己成员的言论也有不少内部规则的约束,这些规则通常被认为是正当的。日常生活中,言论也被社交礼仪和惯例规范。这些事例说明,我们的直觉并不总倾向将言论自由等同于言语不受任何限制。言论自由问题的核心之一在于如何划出合理的边界。言论的边界要排除那些不应当被法律保护的言论,同时要提供排除它们的充分理由。言论自由为每个个体平等享有,不同观点之间的冲突和交锋不可避免。而个体与个体之间的意见冲突,不构成对任何一方言论自由的侵犯,因为双方仍然享有同等机会让自己的声音在公共空间内得到传播。以言论自由为名,拒绝接受对自己观点的批评和反对,恰恰背离了言论自由背后的宽容精神。不过,言论自由不是绝对、无限的自由,言论在一定条件下应当受到限制的想法也会催生出对言论自由过于狭窄的理解。既然言论需要限制,那么首先就应当限制那些“不好”的言论。何为“不好”呢?有些人认为这包括不道德的言论,因为违背社会主流道德观念的言论会败坏整个社会的道德风气;有些人认为包括低俗的言论,因为无聊、低品质的文化产品会拉低整个社会的审美;有些人认为,不符合事实的言论也是不好的言论,因为它们会误导大众;有些人认为,“不爱国”的言论也在这一范畴之中,因为它们能够破坏国家团结和社会稳定……。这里,每一个对“不好”的判断标准都连接着一个重要的、涉及公众利益的问题。但是,如果我们真的以这样的标准来决定言论的界限,那么言论自由就成为了一个空洞无效的概念。这种自由只允许“好”言论被表达,那么事实上它就成为了自由的反面——限制。这就好比说,人们不能滥用投票自由,他们只能选择“好”候选人,这在事实上限制了投票自由。如果这两种极端都不能取,那么言论的边界又该如何确定呢?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朱景文认为,言论边界是各个国家根据各自的历史、文化、社会情况权衡出的结果,是一个“度”的问题。比如,如果一种文化传统更偏重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那么焚烧国旗的行为将不会受到言论自由的保护,反之这种行为则是一种被认可的表达。[2]这种划定言论界限的方法实则是一种政治的方法,它并非完全没有道理,在现实中也发挥作用,比如德国明确禁止否认大屠杀。但是,这恐怕是另一种较为流行的误解。首先,划定言论边界从而为言论自由提供坚实的保护的,必须是一种具有普遍性的规范性方法。在本质上,言论的边界不能依赖于特定的历史情景、一时的社会思想状态和所谓的政治智慧,否则对言论的限制就仍然会充满随意性。朱景文教授的观点虽然以文化传统解释了不同国家法律关于焚烧国旗问题的不同,但是却无法解释同一国家在这一问题上的法律判例转变,也不能解释推动法官判决背后的哲学和法理辩论。在美国涉及焚烧国旗的司法案例中,控辩双方的依据都从来不涉及文化因素。我们需要的是一个或多个普遍原则来划定言论边界,而非意涵模糊且充满偶然性和特殊性的社会情境。第二,这种政治权衡的本质依然是以言论的内容来划定言论边界,是依靠言论内容与传统、文化、社会思想等是否符合、多大程度上符合来决定某类言论是否有表达的自由。这在本质上,依然是一种审查。▲人们常常误解,拥有言论自由意味着自己的言论不受到任何阻碍地传播,自己可以想说什么就说什么。为言论划界:伤害原则、即时危险、说服原则围绕言论的边界问题,不同的政治学者给出了不同的原则。伤害原则在《论自由》中,密尔提出了对自由进行限制时应当遵循的普遍原则,即伤害原则,言论边界的问题也由这一原则来处理。所谓伤害原则(harmprinciple),是指对他人自由进行干涉的唯一目的只能是防止对他人的伤害,哪怕是为了行为人自身的利益和好处,也不能对他进行干涉。对于言论而言,无论内容伤风败俗还是挑战主流价值,只要没有造成伤害,那么都应当被自由地表达和聆听。那么,何种言论会造成伤害,或者说,言论在什么条件下会造成伤害呢?事实上,《论自由》当中关于这方面的论述很少。密尔所处的时代并不是一个言论自由被广泛认可的时代,这是密尔与今天政治哲学家极大的不同。密尔所面临的挑战,并不是在捍卫言论自由的基础上处理一些富有争议、难以定夺的案例,而是为最广泛的言论自由提供辩护。所以我们发现,在密尔的言论自由理论中,言论带来伤害、言论受到限制只是一些特例。这些特例之外是否还有其他情况会导致言论带来的伤害足以让言论受到限制?密尔留下的却是有待后人补充的空白。密尔明确排除的一类应当享有自由的言论是具有即时效果的煽动性言论。当某种情境下,言论的表达构成了对有害行为的鼓动,言论就丧失了豁免权。通过报刊传播“粮商使穷人挨饿”的观点是一种言论自由,但是同样的观点,如果在一群激愤地聚集在粮商门前的民众面前口头表达,则可以被正当地惩罚。因为后者所出的情境下,围堵粮商大门的民众缺乏足够的时间思考这样的观点,他们的激情可以被瞬间引燃,从而造成哄抢、骚乱等伤害。伤害与言论之间的联系是明显、直接的。虽然密尔没有花费很大力气来形成一套完整的为言论划定界限的规则,但是我们依然可以发现,密尔希望最大可能地对观点进行保护。无论是对言论的事前限制和事后惩罚,应当被考虑的是伤害产生的机制,而不是言论的内容。而这一点在后来的言论边界问题的讨论中,一直被延续保存了下来。即时危险美国大法官霍尔姆斯将美国宪法中涉及言论自由保护的第一修正案不适用的条件描述为“清晰而即时的危险(clearandpresentdanger)”,这或可看成对伤害原则应用于言论问题的精确总结。那些在特定的情境下,能够直接迅速地引起明确伤害的言论,才应该受到限制。而那些相似内容的言论,如果出现在其他语境下,不足以立刻带来伤害,则依然受到宪法的保护。汤玛斯·斯坎伦也对伤害原则应用于言论问题做出了补充说明。虽然一些伤害由表达行为所引发,但是在两种情况下,这种伤害不能作为法律限制言论的理由。一是,受害者通过某些表达行为产生了错误的想法从而受害;二是,施害者在表达行为的影响下,相信伤害行为应该或值得去做,从而行动并造成伤害。这两种虽造成伤害但不构成充分的理由来限制表达行为的情况,有一个很明显的共同点,就是伤害最终都是通过听者(表达行为的接收者)的判断理解来实现的,这其实是对“清晰而即刻的危险”的一种反向说明。经过了听者的判断选择,伤害虽然处于因果链条之中,却破坏了“清晰”“即刻”两个条件。这就好比在一次银行抢劫案中,一个为劫匪提供了作案工具、银行的安保资讯等协助的人会被视为从犯,而一个向劫匪宣扬银行剥削普通人财富,普通人应当夺回这些财富的激进作家却不必被惩罚,因为激进作家的观点要通过劫匪的判断才能造成伤害。说服原则不同于对伤害进行具体的解释和应用,丹尼·所西亚(DannySoccia)指出,自由主义者在划定言论界限时其实遵循了两个原则。除了伤害原则之外,还包括说服原则。根据说服原则,由言论的说服效果所产生的伤害不足以正当化对言论的限制。这是因为,从言论自由保障和发展个体的自主性的角度来说,言论在受者身上产生的说服效果,正是该个体发挥自主性的体现。如果忽视了言论系通过说服效果最终引起了伤害,而直接限制言论的表达,这是不承认、不尊重个体能够自行对各种观点和资讯进行独立理性的判断,认为他们都会轻易接受这些言论,进而必须有一个家长式的角色(通常是国家)来监护他们,为他们提供纯净安全的资讯环境。说服原则强调,应当为伤害负责的,应该是对于表达者的观点作出了自主判断和选择的人,而不是表达观点的人。因此,说服原则也进一步解释了为何伤害原则只能应用于存在“清晰而即刻的危险”的案例中。因为,只有当所处情境没有进行充理性判断的充足时间和充分条件时,伤害才会和言论建立起紧密直接的关联。有趣的是,所西亚以说服原则论证了自由主义者也可以支持对暴力色情片的禁令。一直以来,是否应当禁止暴力色情片也是言论问题的争议热点之一。相当一部分女性主义者认为,暴力色情片的内容包含大量对女性的侮辱、贬低,这类影片的传播会塑造社会文化,使女性的价值被贬低、被物化。鉴于这种巨大伤害,暴力色情片应当禁止。而反对者则认为,这种禁令明显是基于言论内容的,并轻易假设成年人会将影视作品当真。但是根据说服原则,暴力色情片并不通过观众的理性思维产生作用,而是以激情、感性的方式灌输一种特定的女性形象。与其他涉及性别的普通言论不同,暴力色情片不通过说服效果产生作用,它本就不属于言论自由所覆盖的范畴,自由主义立场并不和禁令矛盾。⋯⋯待续⋯⋯-Fin-注释周濂,《访问周濂(中):流沙中国下的正义的可能|微思客大家访谈》。朱景文,《言论自由及其界限》,《学习时报》第173期。本文为「城与邦」作者原创转载或投稿请联系polis2016@163.com「城与邦」是成立于英国与北美、成员遍布世界各地的政治哲学写作小组,提供新鲜原创学术思想,激发政治哲学热情,互相督促写作。我们期待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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