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长乐这五人酒后无故殴打他人,赔偿18万,还要被判刑_陈文某_陈学某_陈天某

陈由某、陈文某、陈天某、陈学某、陈文某寻衅滋事案近期宣判 《法检速报》编辑了解到,福建省长乐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陈由某、陈文某、陈天某、陈学某、陈文某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致1人轻伤,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且系共同犯罪。长乐区人民检

陈由某、陈文某、陈天某、陈学某、陈文某寻衅滋事案近期宣判

《法检速报》编辑了解到,福建省长乐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陈由某、陈文某、陈天某、陈学某、陈文某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致1人轻伤,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且系共同犯罪。长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依法追究被告人陈由某、陈文某、陈天某、陈学某、陈文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陈由某、陈文某、陈天某、陈学某、陈文某犯罪以后均自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均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由某、陈文某、陈天某、陈学某、陈文某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周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周某的谅解,均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陈由某、陈文某、陈天某、陈学某、陈文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于社会危害程度及认罪态度等,福建省长乐区人民法院决定对被告人陈由某、陈文某、陈天某、陈学某、陈文某均予以从轻处罚,并予以适用缓刑。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

长乐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陈由某、陈文某、陈天某、陈学某、陈文某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由某、陈文某、陈天某、陈学某、陈文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提请福建省长乐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并建议被告人陈由某、陈文某、陈天某、陈学某、陈文某均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经审理查明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由某、陈文某、陈天某、陈学某、陈文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经庭审查证属实的被害人周某的陈述,证人陈某2、吴某、余某、陈某3的证言,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视频截图,长乐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调解协议书,谅解书及收条,到案经过报告书,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被告人陈由某、陈文某、陈天某、陈学某、陈文某在侦讯阶段亦供认不讳,足以认定。

判决结果

被告人陈由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陈文某、陈文某、陈学某、陈天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三个月。

《法检速报》编辑在这里想说,这些人真是有点涉黑涉恶了,酒后居然敢随便打人,真是应该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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